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薛巧妮 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謙敏 被告 何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5萬8308元,前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民國106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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