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1號原告 徐玉珠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翰文 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被告巫翰文、 羅碧嬌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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