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士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提出被告邱士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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