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欄原記載「本件開始再審」,應更正為「本件關於有罪部分開始再審」。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聲請人係對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確定判決有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本院認有再審理由,且理由欄亦說明係就原確定判決有罪部分裁定開始再審,惟主文欄記載「本件開始再審」,顯係文字疏誤,亦不影響裁定本旨,自得更正為「本件關於有罪部分開始再審」。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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