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訴人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邑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榮坤 被上訴人EISUNENTERPRISECO.,LTD(邑昇順線路板廠)法定代理人簡榮坤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正雄
劉烱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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