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電話壹具、錄音機壹台、錄音帶壹捲、簽注單壹疊、帳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