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3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志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陸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陸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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