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4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曾義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84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再審聲明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定有明文(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81號、94年台抗字第39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於劉燕饒、 李娟慧江雅琳 偽造公文書誣告其性騷擾乙情提出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審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駁回其再議之聲請,嗣經再審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因程序上欠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以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對前開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7年3月1日再以107年度聲判字第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審聲請人不服,再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又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裁定提起再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再字第84號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雖復對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107年度聲再字第84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然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上開裁定既非確定之實體判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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