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友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友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楊友忠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7年8月1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楊友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4日│106年2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160號│468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9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7日│107年3月29日│├─┼─────────┼───────────┼───────────┤│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91號│107年度上易字第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22日│107年3月2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363號│257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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