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更一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上訴人 許秋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理坡 等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收受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7號判決,於112年3月15日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邱靜琪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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