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秋霞 上列上訴人許秋霞與被上訴人 陳理坡 、 陳義廣 、 陳正雄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