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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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清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857、2094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715、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清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宜清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被告之意見,本院認為其被訴上揭罪名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