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3號抗告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姵儀 間112年度補字第333號確認債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