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胡錦束
訴訟代理人 李清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帆布加工業職業工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7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