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70號
原   告  胡錦束
訴訟代理人  李清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帆布加工業職業工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7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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