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8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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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經文
王灯寶
被 告 楊洪守 即 楊秀蓮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84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2月21日下
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蓮之遺產範圍內償還原告新臺幣壹萬
參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蓮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