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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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65號
原 告 曾璿蓉
法定代理人 曾承逸
魏麗卿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 律師
羅廣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凌 、 李育松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