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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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於民國97年
3月7日送監合併執行2年6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5月3日以法矯字第0999017124號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9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7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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