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黃月形 被告 葉子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民國108年7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子聖被訴刑法詐欺等罪,其刑事訴訟程序已於
108年7月16日12時44分辯論終結,原告黃月形於同日13時27分許,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有違,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提起。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