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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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張耀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法林如君律師7扶律師)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5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6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7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8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9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20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1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2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3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4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5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6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7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8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9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30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1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2第21-1條均有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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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6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7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8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9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10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1(二)又債務人目前在力天工程行從事灌漿工作,係有薪資、執12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13列每月收入約為23,100元,並有在職證明書在卷可佐,且14與過去勞保投保薪資大致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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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16處分所得23,100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7,641元,17餘15,459元供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支出,低於新北市1081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19已樽節開支,且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20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21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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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3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4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5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6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7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8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29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0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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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2官提出異議。
33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二頁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3
壹、更生方案內容4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0,152元5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691,715元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7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64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8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9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0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1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2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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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4
(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每期清償金額:2,173元16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每期清償金額:423元18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每期清償金額:931元20
(0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每期清償金額:75元22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每期清償金額:1,741元24
(06)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5每期清償金額:1,406元26
(07)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7每期清償金額:653元28
(0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9每期清償金額:199元30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1每期清償金額:40元第三頁1
參、補充說明2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4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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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6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7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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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9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1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2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13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14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15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16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17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