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孫耀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二之限制。
12理 由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9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0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1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2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5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6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7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8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29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0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1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6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7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8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9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0(二)又債務人目前受雇於第三人 呂佳俊 ,在其電腦組裝工作室11工作,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12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1,800元,雖提有第三13人出具之薪資證明為佐,並高於近三年勞保投保薪資,惟14自108年起基本工資業已調漲為23,100元,其更生方案履15行期間之薪資應以23,100元列估。
16
(三)次查,債務人無財產、居住於新北市,其每月收支依新北17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18元核算,每月清償金額應逾4,401元【計算式=(23100-1917599)×4÷5】,今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為204500元,可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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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2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3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4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5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6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7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28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29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30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1官提出異議。
32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二頁1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2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3
壹、更生方案內容4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24,000元5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300,449元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7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4,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8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9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10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11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12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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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4
(0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每期清償金額:1,406元16
(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每期清償金額:1,057元18
(0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每期清償金額:954元20
(04)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每期清償金額:790元22
(0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23每期清償金額:293元24
參、補充說明25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6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27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8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9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30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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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32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第三頁1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4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5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6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7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8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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