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23日向原告購買其擁有
之花蓮遠雄悅來飯店貴賓住宿券、辦理海洋公園入場券及使
用飯店餐飲、電話等其他相關費用等,並由原告與花蓮遠雄
悅來飯店結帳,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67元,詎被
告自使用上開住宿券及相關費用後,於回程火車上因原告與
被告分乘經濟艙及商務艙車廂,經原告電話當知被告結算費
用總額後,被告偽稱稍後再回電話後即不接機或關機,僅傳
簡訊稱「明天再跟你算,我想休息了」等語,下車後即避不
見面,嗣被告亦僅匯款987元予原告。即扣除被告代墊回程
火車票兩張686元及事後被告匯款予原告之987元,尚積欠14
,894元未歸還。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辯稱係接受原告
邀請及招待云云,惟查本次旅遊,除去花蓮外,兩造尚在網
路MSN中討論其他地點,其中均有談及旅遊費用,因為配合
原告乙○○所服務公司97年11月22日辦理花蓮旅遊而選擇至
花蓮渡假,並無被告所稱招待一事,另被告復以回程火車票
係其幫原告購買云云,惟倘如被告稱招待乙節為真正,豈有
被告乘坐商務艙,而原告乘坐經濟艙,兩相招待豈有對等之
理。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原告於97年2月間告知被告
因其購買房屋,房屋建商提供花東旅遊全程免費(包括食宿
、門票)之招待,並對被告提出邀請,希望能與其同行,因
原告再三強調被告完全無需支付任何費用,被告遂答應同行
,並由被告向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購買車票,上開行程,原
告均係以招待券方式消費,嗣行程結束後,原告竟對被告提
出必須付費之要求,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
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
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
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參照)。準此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花蓮遠雄悅來飯店貴賓住宿、餐
飲、電話費及海洋公園入場券費用,業經被告否認,則原告
自須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明。經查:原告
固以本次旅遊,除去花蓮外,兩造曾於網路MSN上討論其他
如清境農場之地點旅遊費用,最後是配合原告乙○○所服務
之公司辦理花蓮旅遊選擇至花蓮渡假,足徵原告並無招待被
告之意云云。然上開對話之原文為被告:「.....去花蓮的
日期確定嗎?我要訂車票了....。」、「.....我今天要去
拿花蓮的車票。」原告:「日期已經確定了、而且我也已經
在調課了、調得差不多了....。妳這星期六有沒有空,聽我
們老師說,旅展的價錢都很便宜、清境平價日均一價不到20
00元....。」、「房間也都訂好、你要記得訂火車票喔。」
、「.....那麻煩妳去拿車票囉。」即上開對話僅係兩造在
確定系爭花蓮旅遊之日期及車票,嗣原告雖提出旅展中關於
清境農場之地點旅遊費用之訊息,惟除被告未就原告上開訊
息予以回應外,亦與系爭花蓮之旅遊無關,尚無從為被告應
負擔系爭花蓮旅遊之住宿、餐飲、電話費及入場券費用之有
利原告之認定。況證人 李靜芬 於98年5月26日到庭證稱:「
(原告邀約被告去花蓮遠雄住宿,消費金額16,567元,此事
你是否知情?)知道,兩造回程的火車票是我處理的,被告
於11月前才去過花蓮,並且連外傭也有一起去。被告要跟我
取火車票的時候,有說原告要去員工旅遊,且住宿券要到期
了,有約他去玩,且說要招待被告去玩。當時我也有建議被
告說如果原告要招待妳去玩,妳應該要招待原告火車票....
。」等語,核與被告所辯係原告招待,被告完全無需支付任
何費用乙節相符,又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
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花蓮旅遊之費用14,894元等語,自不
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894元及自支
付命令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 國98年7月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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