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貳
萬元正,上述金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願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