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42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之3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 6巷7弄 22號訴訟代理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占用系爭建物之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