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9號原告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 訴訟代理人 黃福卿 律師被告 周村來
薛西全 林敏澤 楊四海 陳石城 石漢燁 陳增培 吳劍秋 王連中 王福增 黨祥麟 張子驤 王建臣 鍾爾鼎 吳富美 柳雪生 王逸民 吳恭庠 蔣汝欽 陳益民 上二十人 蔡鴻杰 律師共同 李亭萱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董志鴻 律師被告 劉俁 ( 劉雲樺 承受訴訟人)
莊雲 李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和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洪韻婷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