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83號、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1條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係於短時間內即涉犯2件竊盜犯嫌,先前復有數次竊盜前科紀錄,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2月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