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撫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路西段25號4樓之8,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