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