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文財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文財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廖純卿法官陳月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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