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簡上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乙○○即附帶被上訴人應
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桃
戊○○住台北市○○路○○○號三樓被上訴人丙○○住基即附帶上訴人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黃書苑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歐陽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