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原告 劉建辰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月燿法院書記官朱鈴玉通譯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5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動庭
法官施月燿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