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王永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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