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 吳秀慧
林基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被告社團法人台灣救狗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浩文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會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