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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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32號原告 林永立 被告 林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1.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玉葉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83,891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將被繼承人劉玉葉所遺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6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辦理之移轉登記塗銷。3.對於被繼承人劉玉葉所遺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為兩造即被繼承人劉玉葉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4.被繼承人劉玉葉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起訴狀所示。原告聲明1.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說明即為7,283,891元;聲明2.部分對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所請求之塗銷回復範圍,即13,363,718元(詳附表編號1之總金額);原告聲明4.部分,請求依起訴狀之附表分割被繼承人劉玉葉之遺產,其分割所得之利益經計算為1,894,3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不動產變價後取得之1,140,594+編號2至6總價1,507,431×原告之應繼分1/2=1,894,310,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上開第2至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揆諸前開見解,原告上開聲明最終如獲勝訴判決可獲得之利益,應係其主張分割遺產所得利益即1,894,310元,併與第1項聲明之價額7,283,891元計算,合計為9,178,201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882元;惟原告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劉玉葉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遺產名稱及數量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價額核定依據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1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巷0號一樓之0建物(權利範圍:000/100000)24,312計算式=26.3萬元/坪×0.3025x(112.27+9.41+29162.06x0.00185)平方公尺×174/100000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6.3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75.63平方公尺而計算。變價分割後先由原告取得1,140,594元,所餘價款由被告單獨取得。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巷0號4樓之4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3,339,406計算式=26.3萬元/坪×0.3025x(105.49+11.43+29162.06x0.00174)平方公尺依原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鄰近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26.3萬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67.67平方公尺而計算。新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000/000000)2郵局帳戶存款400,078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1/2原物分配。3郵局帳戶存款800,0004○○○○銀行帳戶存款191,2135○○永續高股息5,000股113,150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所查得起訴時收盤價每股22.63元計算。6○○股票000股(已下市)2,990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每股面額10元計算。遺產價額合計14,8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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