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春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8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春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份另補充: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