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裕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茂榮 因99年度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陳卿和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