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告 陳子喬 被告 林泳昶
(原名 林國忠
林縯三 (原名 林孟源
徐金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8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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