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404號、98年度緩字第3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EVI'S」商標牛仔褲壹條,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詩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151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9月3日確定,再於99年9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Levi's」商標牛仔褲1條(見98年保管字第398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扣得之仿冒「Levi's」牛仔褲1條,確係被告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所販賣之商品,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鑑定報告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職務報告、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森登資料、拍賣網頁、匯款單據、合作金庫陳詩玲帳號之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第1項之仿冒商標商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而被告上述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8年偵字第115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3369號觀護卷宗屬實,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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