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告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被告 吳坤碧 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中關於建物樓層面積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建築式│││││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料及房│(平方公尺)│││││屋層數│││├───┼──────────────┼───┼──────┼────┤│基隆市○○○市○○區○○段二小段71、│11層樓│3層:75.87│全部││仁愛區│72、73、74、87、88、89、90、│鋼筋混│合計:75.87│││中央段│91、92、93、94地號│泥土造││││二小段│---------------------------││------------│││252建│基隆市○○區○○路○○號3樓之9││附屬建物,陽│││號│││台:8.54│││├──────────────┴───┴──────┴────┤││共同使用部分:參見同段267、275、276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