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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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原告 劉瑞媛
吳冠奇 吳冠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權倫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①臺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房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80萬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50,000元X132.00平方公尺=1980萬元)。②臺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房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69萬9,90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177,000元X88.70平方公尺=1569萬9,900元)。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34萬7,54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為50.6萬元X727.00平方公尺X91/10000=334萬7,544元)。④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6,961元。⑤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35,466元。⑥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9,253元。⑦新竹縣○○鎮○○○段○○○○○○號土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4,113元。⑧國泰世華銀行文山分行存款:13,523元。⑨臺灣銀行存款:333元(計算式:225元+108元=333元。⑩股票總值:45,356元(計算式:3,847元+3,948元+1,091元+2,460元+1,719元+2,460元+3,538元+2,685元+8,538元+7,010元+1,230元+63元+3,904元=45,356元。⑪被繼承人對被告640萬元之債權。⑫被繼承人對被告140萬0,028元之債權。⑬合計共4787萬2,477元,原告劉瑞媛所得利益5/8、吳冠奇、吳冠儒所得利益各1/8、三人所得利益合計7/8即4188萬8,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632元,未據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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