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上訴人即被告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坤碧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61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61號裁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00元,並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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