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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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 鄧素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徐安傑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