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23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甲○○
一、(一)債務人甲○○、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丙○○於民國88年6月至91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丁○○、甲○○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7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2,
844元整,復於民國92年1月至9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7,72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丁○○、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723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192844│ 信宏 , 陳清 │月9日起│││││元│極││││├──┼───┼─────┼──────┼──────┼───────┤│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104958│信宏│月9日起│││││元│││││├──┼───┼─────┼──────┼──────┼───────┤│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55%│││72763│信宏│月9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844│信宏,陳清│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958│信宏│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763│信宏│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