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原告 陳俊英 訴訟代理人 王鴻珣 律師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許耀云 律師
劉健右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巨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336,7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192元,原告僅繳納91,783元,尚欠354,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4,409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