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1號抗告人 劉素瓊
劉榮毅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聲字第341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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