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466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