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3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太開發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8年5月10日│114,000元│EN0000000│││司 李新 │橋支庫││││├──┼─────────┼─────────┼──────┼─────────┼─────┤│002│華太開發建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98年5月10日│113,400元│EN0000000│││ 司李新 │橋支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