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9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甲○○│台北北門│98年3月25日│15,000元│E0000000││││郵局││││├──┼───┼────┼──────┼─────┼─────┤│002│甲○○│台北北門│98年4月30日│14,400元│E0000000││││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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