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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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8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勵山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共計3件)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其送達程序係以異議人之住所地址即「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號」為應送達處所,而上開送達地址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異議人戶籍地址相符,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復核諸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上所載之住所亦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是堪認該址確屬異議人實際得受領文書之處所無誤。又本件各該裁決書確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送達異議人上開住處,並分別由異議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佐,且本件各該交通違規事件之聲明異議期間,均分別應自發生送達效力日之翌日起算20日,算至如附表所示之合法提出異議末日即告屆滿,惟本件異議人就上開3件裁決事件,竟均遲至100年4月11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及其上收文章戳在卷可查。
(二)綜上,本件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顯均已逾各該法定之異議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裁決書│舉發機關│違規時間│違規法條│發生送達效││編│編號││││力日│││││││││├───┼────┼────┼────┼─────┤││本院案│違規事實│違規地點│裁罰金額│合法提出異││號│號│││(新台幣│議末日(已││││││)│加計在途期│││││││間2日)│├─┼───┼────┼────┼────┼─────┤││北 監蘆 │三重分局│92年10月│道路交通│97年12月2│││字第裁│交通分隊│9日9時│管理處罰│日(異議人│││46-CN2││55分│條例第56│親收)│││044460│││條第1項│││││││第1款│││1├───┼────┼────┼────┼─────┤││100年│在禁止臨│三重市重│1,200元│97年12月22│││度交聲│時停車處│陽路三段││日│││字第10│所停車││││││84號││││││││││││├─┼───┼────┼────┼────┼─────┤││北監蘆│三峽分局│97年8月│道路交通│98年3月30│││字第裁│ 吉埔 所│4日11時│管理處罰│日(異議人│││46-C08││10分│條例第31│親收)│││235741│││條第6款│││││││││││││││││2├───┼────┼────┼────┼─────┤││100年│機器腳踏│三峽鎮中│500元│98年4月19│││度交聲│車駕駛人│正路、中││日(原4月│││字第10│未依規定│園街口││19日為星期│││85號│戴安全帽│││日故順延至│││││││4月20日)│││││││││││││││├─┼───┼────┼────┼────┼─────┤││北監蘆│臺北市政│95年10月│道路交通│98年4月18│││字第裁│府警察局│21日10時│管理處罰│日(異議人│││46-A6K│萬華分局│19分│條例第48│親收)│││702222│交通分隊││條第1項│││││││第2款│││3├───┼────┼────┼────┼─────┤││100年│機車不依│臺北市環│1,800元│99年5月8│││度交聲│規定兩段│河南路一││日(原5月│││字第10│式左轉│段與武昌││8日為星期│││86號││街二段路││六故順延至│││││口││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