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3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呂永聰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案號:板監裁字第裁41-AEW568854號)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呂永聰於民國97年1月7日中午12時25分許,騎駕 何家玲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台北市○○區○○○路○段、自立路口時,因有「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直行)」之違規,經警攔停舉發,填具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7年1月7日北市警交字第AEW56885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於99年11月2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裁處新台幣(下同)二千七百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異議人於99年12月27日聲明異議等情。
二、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確於上開時間,騎駕機車行經前開路段,為警攔停舉發,但異議人係綠燈轉黃燈時通過該路口,並非闖紅燈,警方取締舉發有爭議,原處分應予撤銷云云。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第五十三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於上開時間,騎駕機車行經前開路段,為警攔停舉發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並有現場簡圖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三)證人即舉發警員 李明 都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本案係伊舉發,當時伊與同事騎車往中央北路經過加油站,我們看到紅燈就停下來,異議人速度不快,從我們後方穿越過去,我和同事就開警報器攔停,當時確實是紅燈等語。審酌證人李明都為依法執行公務之警員,與異議人素不相識、毫無恩怨,當無甘冒偽證罪責虛偽陳述誣指異議人之理,且其清楚證述異議人車行方向、違規情狀、舉發經過,並製有舉發違規現場簡圖、現場照片等件佐證,堪信其證述異議人之違規情狀為真實。
(四)而依現場照片顯示,該路段為台北市○○區○○○路○段、自立路交岔路口,在該路口設有紅綠燈交通號誌,且正常運作。是該路段之道路規劃,顯已考量該地車行種類、車流量、周圍道路路況,據此設計分向限制,駕駛人應遵照交通號誌指示行駛,循序漸進,以維護交通安全。異議人騎駕機車其未遵守燈光號誌管制闖紅燈直行,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五)至異議人另主張:證人李明都是獨自一人在自立路往淡水方向約80公尺處的陸橋附近守株待兔,並非如證人證述騎機車攔停云云。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詢本案舉發警員李明都於舉發異議人違規之前後各三起舉發違規案(結果詳如附表所示),證人李明都舉發違規之時間、地點、項目均與本案不同,顯見證人李明都並非定點攔查,異議人前開答辯,亦屬無據,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騎駕機車,於前開時、地,確有「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直行)」之違規,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舉發單號碼│違規人│舉發時間│舉發地點│舉發違規事項│├──┼──────┼───┼──────┼─────┼──────┤│一│AEW568851│ 周建仁 │99年1月7日│中央北路、│機車不依規定│││││上午11時45分│大度路口│兩段式左轉│├──┼──────┼───┼──────┼─────┼──────┤│二│AEW568852│ 陳清榮 │99年1月7日│中央北路、│紅燈左轉│││││中午12時0分│大度路口││├──┼──────┼───┼──────┼─────┼──────┤│三│AEW568853│呂永聰│99年1月7日│中央北路、│駕駛執照逾有│││││中午12時25分│自立路口│效期間仍駕車│├──┼──────┼───┼──────┼─────┼──────┤│四│AEW568854│呂永聰│99年1月7日│中央北路、│闖紅燈│││││中午12時25分│自立路口││├──┼──────┼───┼──────┼─────┼──────┤│五│AEW568855│ 吳柏諺 │99年1月14日│北投路│機車行駛人行│││││上午11時50分││道│├──┼──────┼───┼──────┼─────┼──────┤│六│AEW568856│ 曾銘卿 │99年1月14日│光明路│在公共汽車招│││││中午12時10分││呼站臨時停車│├──┼──────┼───┼──────┼─────┼──────┤│七│AEW568857│ 白萬生 │99年1月14日│立農街、│計程車駕駛人│││││下午2時55分│石牌路口│使用偽(變)│││││││造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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