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